去动物园可以带狗吗?
除警卫、警戒、导盲使用犬只或执行表演、拍摄、展示等必要之行为,应报请直辖市、县(市)主管机关核准外,不得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各处所:
(一)园道、广场、自由广场、公园。
(二)市场、商店、酒店、宾馆及饮食店所。
(三)公共建筑物及其参观游览场所。
(四)交通车、公共汽车、计程车、捷运、渡运、缆车及候车室、候船室。
(五)其他经直辖市、县(市)主管机关公告禁止进入之处所。
前项核准文件、识别标示或装备之管理办法及前项第五款有关处所之公告,由直辖市、县(市)主管机关定之。
携带犬只外出,应依下列规定:
一、颈部系挂直辖市、县(市)动物主管机关核发之狂犬病预防注射有效期间之证明。
二、犬重达十公斤以上者应以1.5米以下之牵引专用绳索或其他安全方式防护,由成年人牵领。